摘 要: | 作为诉的主观合并禁止原则的例外,必要共同诉讼滥觞于日耳曼固有法上的诉讼团体共享诉讼实施权制度。随着诉讼团体范围的扩张,被视为一种妨诉抗辩的共同诉讼也受到质疑。以诉讼标的不可分为契机,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变为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当诉讼法与实体法从体系上分离之后,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从实体法转向诉讼法,从必须共同诉讼转向避免矛盾判决,即从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演化为判决之合一确定,同时完成了从法律上合一确定转向逻辑上合一确定的华丽转身。借此,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也随之从单一走向多元,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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