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分决定带有抽象法命题的意味,从而与立法有所通联。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如何以及能否被司法机关适用是需要直面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决定的主体和程序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的唯一标准,但不属于法律的决定也可能被历部宪法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定法令、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批准条约的职权所涵盖。就其可适用性而言,司法机关几乎不加甄别地将这类决定视作可适用的规范,但在应然层面上,并非所有决定都可被适用。抽象法命题决定之所以勃兴并呈现出法规范的面相,原因包括转型期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足,立法者持守积极慎重的立法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结构的复合性,以及司法条件的局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