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我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其所承载的制度期待与制度实效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而现有的大量国内法考察和比较法研究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作为制度创始者的美国环评法并未将环评否决权赋予环保部门,而这一点却始终在我国的环评法改革思路中得到关注。现行的环评否决权存在分权不确权、分权不分责、分权不护权、分权不限权的制度设计问题,为此,通过实现环评否决权与建设项目决策权的科学配置,明确环境行政权责划分,建立独立审查机制,并附随建立起完善的参与保障程序,成了环评否决权乃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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