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可登记财产权的多元化
作者单位:;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关系、登记机制的发展情况以及实践对登记的需求来看,可登记的财产权是多元化的,不动产物权是其主干而非全部。可登记财产权的标的物须载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本身有相应的规范依据,并于登记后能产生积极效用,据此,除了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有法律关联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均可登记。为了登记这些多元化的财产权,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进行适度调整,主要表现为调整登记簿的编制方式、栏目等,并通过扩张预告登记的适用对象来调整登记类型。上述调整也影响到物权法的相关制度,会改变物权客体特定的标准,并扩张不动产的形态,会导致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在登记后对抗第三人,还会改变法定原则的对象和标准。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财产权  登记能力  多元化  制度建设

On the Diversification of Registerable Property
Abstract:
Keywords: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