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
作者姓名:苗晓飞  俞静林
作者单位:中国外运总公司辽宁分公司(苗晓飞),黑龙江省黑河市粮食局(俞静林)
摘    要: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关 键 词:海上货物留置权  中国  《海商法》  《担保法》  法定担保债权  运费留置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