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一大缺憾——居住权制度的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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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晓春.《物权法》的一大缺憾——居住权制度的删除[J].研究生法学,2007,22(3):13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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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晓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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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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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物权法讨论起草之日起,关于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规定居住权制度,学界就一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大有物权法一日不审议通过,争论就一日不休的架势。在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居住权曾一度规定在用益物权编,然而,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物权法,最终却删去了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定,对此,笔者实在不能苟同。虽然在《物权法》已经正式颁布,居住权制度已经明确删除的情况下,依然撰文主张设立居住权制度未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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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居住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删除 缺憾 用益物权 全国人大 人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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