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我委对已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审核并符合上报要求的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23个省(区、市)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审核,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其中的省级以下开发区补充了合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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