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社保卡后刷卡套现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 |
作者姓名: | 张艳 |
| |
作者单位: | 1.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030032; |
| |
摘 要: | 社保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盗窃社保卡并刷卡套现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196条第3款之规定。社保卡系记名权利支付凭证,盗窃社保卡仅成立对卡片的占有转移,持卡人的财产性利益不一定遭受侵害;盗窃行为与刷卡行为之间既不是牵连关系,也不是吸收关系,且后者也不属于前者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盗刷行为与法益侵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诈骗而非盗窃,且系三角诈骗。
|
关 键 词: | 社保卡 财产性利益 三角诈骗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