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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扩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姓名:高虹  倪建宏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高虹),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倪建宏)
摘    要: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对惩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正常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也暴露出立法时对主体范围的考虑过于狭窄,有予以健全完善之必要。当前,在我国税收征收征管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税款的征收是由非税务机关进行的。如车辆的购置税由交通部门征收;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房屋、土地契税则由县(市)级以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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