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位行政规定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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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骏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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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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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规定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的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的安定性难以自保,而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所无法避免的现象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行政规定还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规范体系的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行政法治]进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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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规定 行政法治 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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