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被告人颜某原系嘉善县惠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04年初,颜某在招商引资中让本村人金某回村开办电子器材厂,并在金某购买土地中提供方便,收受贿赂5000元。2004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拨款给村的土地征用补偿等款项资金,擅自挪用人民币100万元,借给金某用于个人开办万惠电子厂时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分歧意见]围绕着上述案例产生了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颜某虽然未经过集体讨论,将公款100万元出借给金某个人用于开办企业注册资本验资,但是其出借公款的目的是为了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