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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
摘    要: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重庆  渝中区  人民检察院  抢劫案  出租车驾驶员  强迫交易罪  非法利益  行为构成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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