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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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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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令)号]公复字〔2006〕3号[公布日期]2006·7·28[类别]行政法·公安广东省公安厅: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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