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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输血感染案件中血站的法律责任问题
引用本文:刘淑芬.谈谈输血感染案件中血站的法律责任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作者姓名:刘淑芬
作者单位:中共密山市委党校!黑龙江密山市158300
摘    要:输血是治病救命的一条有效途径,同时也是致病的一个渠道.近年来,因输血感染丙肝、乙肝.艾滋病毒等疾病的医疗事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受害的患者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得到法律救济的案件也不断发生.法律部门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有较大的分歧.多数人认为,应运用《民法通则》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血站有过错的,由血站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和血站都没有过错的,则由血站承担公平责任(参见梁慧星《输血感染案的法律适用》,载1998年9月28日《人民法院报》.《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文集》,390页,法律出版社,1997).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仅就血站在输血感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略述成见,以求得对现行法律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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