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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证人的选择
作者姓名:张耀阳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并非所有证人都要出席法庭当庭作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也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定罪的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享有选择权,而且这种权力应该是充分的,依法应予以保障的。检察机关在选择出庭证人时应围绕两方面进行:一是证言的证明力,即证言对案件的证明价值、证明份量。二是证人的证明能力,即证人对证明价值的表现程度和表达效果。具体是:1、认证人对案件的重要性看,应尽量选择主要证人出庭。主要证人是指能够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关键性问题或关键性环节作出肯定或否定证明的人。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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