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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思想体系论纲(续)
摘    要:三法律与道德学说观和法律起源与发展论 (一)法律与道德“有区别的适当联系”论在法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哈特不同意传统分析法学奥斯汀等所持的“绝对区分”观点,也不赞成自然法学派“绝对联系”的见解。他的基本论点是:“纯粹以权力为基础的法律和被认为道德上有拘束力的法律之分歧不是相互排斥的。”他认为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无不深受社会传统道德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许突发性地公开通过立法,或潜移默化,逐渐通过司法过程进入法律之中,但并不由此得出结论:法律制度须符合正义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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