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说理水平尚待提高——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判决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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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尔宝 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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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闫尔宝(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王勇(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10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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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实现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逐步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效果.裁判文书改革即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提高裁判文书撰写质量、增强行政审判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要求下,各级人民法院普遍提高了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程度,希望通过细致深入的说理,增强行政诉讼裁判的说服力,达到释法明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目的.但是,在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改革进程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说理水平尚未完全达到改革要求,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本文即通过对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裁判文书的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希望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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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裁判文书 说理水平 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方式改革 行政审判工作 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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