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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姓名:卢国伟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关于无罪错判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规定了两种情况:“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第二种情况又作了解释:“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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