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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不能认定共有
作者姓名:黄冠  容骅
作者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陈某和兰桌于1995年相识后同居.至2002年5月24日才办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仍不能和睦相处,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9年8月,陈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兰某的婚姻关系,兰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同居期间。以兰某名义购买的南宁市新阳路房屋权属争持不下。

关 键 词:非法同居  房产  人民法院  2009年  婚姻登记  和睦相处  婚姻关系  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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