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醉酒驾驶双层出罪机制之建构
引用本文:袁博.论醉酒驾驶双层出罪机制之建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4).
作者姓名:袁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摘    要: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的构造,表现为实体和程序上的两个特征:一是相应的具体犯罪在罪量要求上是空白的;二是抽象危险犯对行为人并无危害结果(抽象风险出现)或者主观罪过的规定,这就排除了行为人在这两项内容上进行无罪反证的程序抗辩.为了人权保障和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有必要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刑法构造特点为醉酒驾驶行为建构双层出罪机制:实体层面通过《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将情节轻微、危害显著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排除出犯罪圈,程序层面通过在实体性规定中植入无罪反证的权利来实现对行为人的程序保障.

关 键 词:醉酒驾驶  抽象危险犯  刑事立法  出罪机制  但书条款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