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之刑事和解权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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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国栋,王贤则.检察机关之刑事和解权论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8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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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国栋 王贤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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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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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程序之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另一项权力——刑事和解权。刑事和解的思想内核在于恢复性司法,价值旨趣在于宽容、宽恕理念,由此决定了刑事和解权的性质为"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应当是和解程序之督导者、和解处理之决定者、刑事和解之监督者。和解过程中,应当尽量吸收社会第三方参与其中,并对和解权进行监督,同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权力机关内部分工,也对和解权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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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权 内容分析 监督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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