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应成为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之一 |
| |
作者姓名: | 聂天贶 吴茂见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聂天贶),西南政法学院(吴茂见) |
| |
摘 要: |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步伐加快和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抵押权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重要方式而被广泛采用。经济的腾飞使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抵押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缺陷日渐暴露出来。为了补其不足,笔者认为: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上,除《民法通则》规定的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外,抵押物的拍卖也应成为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对抵押权通行的实现方式作一番分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