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场的“最终解释权”谈合同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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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商场2006年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宣布:“凡在本商场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100元人民币者,即可获得价值20人民币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本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案例:须就差额补足现金,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止至2006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某甲得知该活动后,在该商场购买价值3000元的电器,款已付清,却未能得到相应金额的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电器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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