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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融合抑或取代
作者姓名:陈红彦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  德国法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合同法  司法  差异  补充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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