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从行为主义到意思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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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娜 孟庆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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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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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并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了宣告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自我决定和正常化理念的深入人心,发达国家都改变了自己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理论,逐渐回归意思主义。文章主要以英国的意思能力法为参考对象,对比我国的制度不足,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述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理论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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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 价值选择 意思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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