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与超越: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司法审慎适用——以2012年《民事诉论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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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兴盛 王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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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长沙,4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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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失权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争议的制度,由于该制度本身的双面性,以及我国司法公信力赢弱的现实,基于社会效果考虑,法官在面对迟来的证据时,慎用乃至弃用证据失权便成为符合情理的制度性“防卫措施”.通过比较法视野观察,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失权秉持务实而谨慎的态度.通过司法个案观察,为作出既慎重正确又迅速经济的裁判,法官在适用证据失权时必须三思而后行,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反复斟酌,只有当事人违反诉讼促进义务,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时,证据失权制裁才能成为法官迫不得已使用的“最后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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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时限 证据失权 逾期 制裁 准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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