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审判中心与证据法的发展”这个题目,我的看法是:审判中心及其所可能引发的程序结构变迁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空间或者说新的推动力,但这其中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就审判中心主义即证据法发展的空间或推动力而言,我觉得我们还处于想象之中。现在我们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意涵和实现路径还有争议,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尚未达成共识。一个明显的表征就是:围绕审判中心主义所进行的地方性试点改革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范就更是如此。甚至包括最早推进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的成都中院,大家都还在继续探讨而根本没有对此作普遍推广。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个司法改革研讨会,有领导明确表示:“怎么搞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各家都还有不同意见。至于怎么做,也是不成熟的。”既然在如何理解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个逻辑前提上都有不同意见,很明显我们探讨证据法应如何发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目至今仍处于发挥主观想象力这样一个阶段。就此而言,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需要围绕何为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审判中心这一命题上进行深入的对话与探讨,以期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厘清我国证据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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