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跟证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研讨,并不多见。其实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我们从其整体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就是证据问题。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原本的意义的是有差异的,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仅仅包括证据裁判、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认证等在内的证据问题,它还涉及整个诉讼结构的变化。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原文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话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表述的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的研讨,甚至今后这方面的改革,重点都应该放在证据方面,而学者们所期待的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的改革暂时还很难做到。当然中央已经决定2016年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的改革能够在诉讼结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间职权的调整上作出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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