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之程序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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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晓瑜.试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之程序架构[J].公民导刊,2015(4):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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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晓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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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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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虽然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更多的是"看起来很美",远远没有得到落实,较之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重大事项决定权往往被闲置。真正用好用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将会使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项权力形成整体与合力,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刚性,凸显人民主体地位,诠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考量和设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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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立法 一府两院 权力配置 地方组织法 设计初衷 人大制度 实体概念 履职行为 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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