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适用缓刑的罪犯开展社会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的再认识——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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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铁 邵明阳 于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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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局长 [2]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副局长 [3]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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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内容之一,其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共同构成了对罪犯适用缓刑的四项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拟适用缓刑的罪犯进行社会影响性调查评估工作。而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反映出社会调查的法理依据欠缺、所指内涵不明以及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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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良影响 居住社区 社会影响 影响性 缓刑 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 调查评估 评估工作 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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