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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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继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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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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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发展、物质水平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成熟期较1979年至少提前2-3年.在互联网的冲击下,各种思想观念碰撞、交织,现阶段社会犯罪低龄化、成人化、恶性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刑事责任年龄确定所依据的心理和生理的实际状态已发生巨大变化.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预防和抑制未成年人犯罪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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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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