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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对C厂行使的代位权合理吗?
摘    要:1999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A煤矿厂与吉林省长春市B机械厂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B厂向A厂购买煤炭一万吨,每吨175元人民币,共计175万元人民币。A厂应于1999年10月底向B厂发送煤炭5000吨,11月底发送2000吨,12月底发送3000吨。每次货到后B厂付款。合同签订后,A厂如约履行了合同,B厂也给付了前两期的贷款,但是第三期的52.5万元货款并未给付。A厂几次催款,B厂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货款。A厂经过详细调查,发现B厂确实暂时没钱。但同时查得鸡西市C厂欠B厂设备款65万元,该欠款应于2000年3月14日到期还付。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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