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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是否构成贪污罪?
作者姓名:邢伟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九八一年二月,某县社会闲散人员骆××、何××、丘××等十一人自筹资金二万五千元,合股举办“小江公社联办综合厂”,经营烧砖瓦、竹木加工,骆××任厂长兼出纳。小江公社同意该厂成立,并约定按该厂收入的百分之三收取管理费。同月,小江工商所所长口头同意该厂开业,派出所批准该厂刻“小江公社联办综合厂”印章一枚。该厂在三月开业后,于十月取得小江工商所发给的三个月有效期的临时营业证照。十一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该厂营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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