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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是否需要提出辞职
引用本文:崔厚元,宋鸿格,沈彦科,翟峰,孔繁军.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是否需要提出辞职[J].法治与社会,2015(4).
作者姓名:崔厚元  宋鸿格  沈彦科  翟峰  孔繁军
摘    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如何处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文/崔厚元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后,其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可以“自行终止”,也可以由本人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而“相应终止”.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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