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原告许某夫妇与被告许某、许某某、周某系同组村民。许某、许某某、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分别是17岁、14岁、16岁的少年。原告之子许小龙1990年3月17日出生,与上述三少年均为在校中学生。2004年7月26日14时许,许小龙与三少年相约到当地一河流游泳。被告许某携带了两只篮球下河,少年们就借助篮球的浮力学游泳。不久,初学游泳的许小龙试着离开有浮力的篮球向河东游去。成功游至河东后,在向河西回游横过河面过程中,因其体力不支失去前进动力,身子逐渐下沉。尽管其拼命呼救,河水很快将其全部淹没。三被告发现许小龙遇险后,均采取了紧急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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