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肖像权诉讼应列几个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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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师勇
,李森.这起肖像权诉讼应列几个被告?[J].法学,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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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师勇 李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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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H 广告公司于一九八五年八月承接了S 厂一项产品的广告设计任务。该公司在设计图案时,选用了业余摄影爱好者胡晋提供的一幅小女孩的彩色照片,并按规定支付了稿酬。同年十一月S 厂接收H 广告公司交付的设计样稿后,印制广告二万三千份,将其中二万份送往全国各地的产品经销点,余下三千份放在本厂门市部,随出售的产品赠送用户。一九八六年三月,汪某发现S 厂的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女儿晓霞的照片,便向S 厂进行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S 厂予以拒绝。汪某遂以晓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证明,S 厂产品广告上使用的小女孩的照片,系胡晋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参观机关幼儿园时,征得老师同意后拍摄的晓霞的肖像。分析意见受诉法院对本案应列几个被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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