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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胡东飞,秦红.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J].政治与法律,2008(3):133-139.
作者姓名:胡东飞  秦红
作者单位: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2.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    要: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关 键 词:强奸罪  手段行为  性自主权  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  特征  实施  情况  行为的意义  表征  性交  性自主权  自己决定权  保护法益  手段  胁迫  暴力  结果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3-0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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