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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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东飞 秦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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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2.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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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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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罪 手段行为 性自主权 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 特征 实施 情况 行为的意义 表征 性交 性自主权 自己决定权 保护法益 手段 胁迫 暴力 结果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8)03-01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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