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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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实习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成为执业律师的必经过程和必备条件。实习不合格者,不得执业。第三条省司法厅与省律师协会统一对实习律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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