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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 卫通[2003]10号
作者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摘    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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