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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的由来及作用
引用本文:纪敏.“四固定”的由来及作用[J].人民司法,1987(6).
作者姓名:纪敏
摘    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山林纠纷时,常常碰到一个法律事实——“四固定”,即土地(包括山林)、耕畜、农具、劳动力的固定。该内容最早出现在1959年4月中央政治局上海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1961年3月和6月,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修正草案”中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充实。第一次用“四固定”一词进行表述的是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其中规定:“原来‘四固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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