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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并非都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
引用本文:李钢.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并非都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5(Z2):78.
作者姓名:李钢
作者单位:河南光山县人民法院,河南,光山,465400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 0 0 0年 11月 2 2日公布实施后 ,理论界关于如何理解“公共交通工具”的争论暂告结束。然而 ,法律永远是抽象的 ,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 ,不可能像使用自动售货机那样简单方便 ,而是会碰到大量疑难问题。仅以本院为例 ,在审理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案件中 ,有下列情节的 ,是否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 ,还需进一步探讨。1.以收保护费为由 ,专门以过往客车的司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车匪路霸”强行向司机索要财物 ,如遭拒绝即当场实施暴力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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