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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破产取消与建立破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引用本文:符望.略论破产取消与建立破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J].商务与法律,2002(4):26-28.
作者姓名:符望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从学理上而言,“破产的取消,是指根据对破产决定不服之申请而取消破产决定,或者作出破产决定的原法院经再度审理后取消该破产决定”。取消破产的决定一经确定,破产宣告即失去效力,破产取消后,债务者不受破产宣告的约束,其所受的限制不再存在,而债权人因破产宣告而被禁止行使个别权利的限制也将不再存在。

关 键 词:破产宣告  审理  取消  破产案件  上诉  限制  行使  决定  债务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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