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破产取消与建立破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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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符望.略论破产取消与建立破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J].商务与法律,2002(4):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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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符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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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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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学理上而言,“破产的取消,是指根据对破产决定不服之申请而取消破产决定,或者作出破产决定的原法院经再度审理后取消该破产决定”。取消破产的决定一经确定,破产宣告即失去效力,破产取消后,债务者不受破产宣告的约束,其所受的限制不再存在,而债权人因破产宣告而被禁止行使个别权利的限制也将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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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宣告 审理 取消 破产案件 上诉 限制 行使 决定 债务 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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