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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兼评用益物权编“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
作者姓名:杨立新  王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中的疑义,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应视为立法技术瑕疵,可以通过相关条文的适用予以补正.<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存在"不动产即土地"的定势思维,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关 键 词:《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律解释  立法目的
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1-0038-06
修稿时间:20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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