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兼评用益物权编“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 |
| |
作者姓名: | 杨立新 王竹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中的疑义,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应视为立法技术瑕疵,可以通过相关条文的适用予以补正.<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存在"不动产即土地"的定势思维,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
关 键 词: |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律解释 立法目的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8)01-0038-06 |
修稿时间: | 2007-10-04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