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介绍1997年3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大厦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其所有的“某大厦”的3层裙楼出售给乙公司。该大厦呈“L”型,左边的一竖为高18层的塔楼,相连的是第3层裙楼,屋顶上面为一露台,约896平米,原设计为屋顶花园,乙公司可通过塔楼的电梯经4楼到其3楼屋顶的露台。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乙公司领取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范围是:“某大厦”1至3层裙楼。此后,乙公司在此裙楼里开办了一家商场,双方互为邻居,相安无事。1998年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