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再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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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迎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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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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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破产法颁布前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别除权受偿的规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侵犯了别除权人利益。对劳动债权实行“有限保护”原则,优先受偿的合理欠薪期限限制在破产法公布前一年内。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险费用的追缴力度,制止拖欠甚至不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凡是出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等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欠薪达到1年以上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欠薪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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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别除权 劳动债权 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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