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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受贿罪的三种形态
作者姓名:
郭建
摘 要:
贪赃不枉法不判死刑唐玄宗时期,有个叫裴景仙的当了武强县(今属河北)县令。他在任期间索取当地百姓的各类财物,累计赃值高达五千余匹(唐朝是以绢帛作为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大额流通都使用。绢帛以"匹"和"尺"为单位,比如法律规定一个劳力工作一天的价值是三尺绢帛)。裴景仙离任后被人揭发,捉拿下狱。唐玄宗得知此案后大为震怒,下令要将这个大贪官"集众杖杀"(召集朝廷官员当场乱杖打死)。
关 键 词:
受贿罪
形态
古代
价值尺度
支付手段
法律规定
唐玄宗
武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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