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众肖像权侵害判定中的利益衡平——以典型的判决书为基础 |
| |
引用本文: | 黄本莲.普通公众肖像权侵害判定中的利益衡平——以典型的判决书为基础[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2):190-205. |
| |
作者姓名: | 黄本莲 |
| |
作者单位: |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肖像关乎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肖像权蕴涵着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是侵权法的主要任务,法官在责任认定及确定法律效果的过程中,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较为精细的衡平。肖像权的绝对权性质,使之在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即可请求停止侵害。但是,在新闻报道使用肖像的场合,其绝对性却要受到抑制,同时,亦要适当提高肖像使用人的注意义务。普通公众的肖像权侵害,权利人遭受的主要是精神损害,应充分发挥抚慰金的安抚、惩戒功能,而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应该慎用。
|
关 键 词: | 肖像权侵害 利益衡平 绝对权 合理使用 抚慰金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