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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引用本文:马宏健.此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J].人民司法,1990(5).
作者姓名:马宏健
作者单位: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天夜间,被告人罗某、李某和阎某经共谋去某照相馆采取翻墙入院撬门破锁的手段进行盗窃,盗得富士彩色胶卷50个、柯尼卡彩色胶卷105个以及高能电池、富兰卡魔幻镜等物品,总价值2776.50元,分装成两袋,翻出院墙。在准备离开现场时,公路上迎面开来一辆公安局的巡逻车,他们便将所盗之物藏在院墙根的林带里,李躲在林带里,罗、阎二人逃离后躲在某单位院内。阎某因害怕便建议罗把所盗之物放回到照相馆里去,罗未同意。巡逻车过后,罗、李、阎一起返回李家,罗、李让阎推了一辆自行车,三人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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