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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对
引用本文:张道胜.如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对[J].就业与保障,2005(4):41-42.
作者姓名:张道胜
摘    要:林某和其爱人皆是某丽有公司职工。1994年12月林某同丽有公司订立了期限自1994年12月20日至2010年8月22日的劳动合同。前不久,林某的爱人离开丽有公司。丽有公司在林某爱人离职后作出解除林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林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诉人林某诉称:本人与丽有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按丽有公司内部规定,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丽有公司现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在公司内部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1994年  2010年  公司职工  劳动仲裁  爱人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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